热费收缴管理制度
为真实、完整地反映公司经营收费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制定本制度。
一、各分公司经营部门和收费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总公司财务处开展工作,在营销活动中做到: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各分公司收费人员应按总公司《发票的使用管理制度》的要求填制发票并同收取的热费在规定时间内同时送交分公司经营部门的总收人员。
(三)各分公司应接受总公司财务处定期在会计工作上的指导和监督。
二、总公司财务处及各分公司经营部门必须建立相互牵制的互控制度。
会计事项的处理不能由一人办理全过程,必须由二人及以上人员处理。具体内容包括:
(一)总公司出纳工作由出纳人员负责,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员从各分公司转热费必须由财务主管人员签字方可办理。
(二)总公司出纳人员和分公司总收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不得编制会计凭证、不得兼管总帐、计算机收费系统维护员、管理员、不得从事除银行存款日记帐、现金日记帐以外的明细帐登记工作。
(三)收费人员在领取发票时,分公司发票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总公司《发票的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到所属各经营公司检查发票使用情况。
三、所有营销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在办理调转手续之前,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代办移交。
牡丹江热电有限公司
二○○七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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