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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及增加面积的测量统计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年2月22日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986-2000)、牡热电[2006]3号《关于开展增加面积测量统计工作的通知》及2006年7月14日公司发布的《关于增加面积测量统计标准的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公司结合市区房屋现状,制定以下使用面积及增加面积的测量统计标准:

一、使用面积的测量标准

套内房屋使用面积为套内房屋使用空间的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1、套内使用面积为套内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空间面积的总和。

2、包括在结构面积内的套内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3、内墙面装饰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二、门市超高、接二层的测量统计标准

1、非居民住宅按室内实际高度进行测量,以层高3.2米为基数,每超高0.1米,加收3%的供热费。

2、室内全封闭吊棚必须采用隔热装饰材料,否则视为超高,并按吊棚处到地面的垂直距离计算层高;

3、室内封闭吊棚,但留有出入口且没有供热设施的,视其使用用途,超高部分按50%——100%计算。

4、门市超高部分,应扣除过梁体积折算后的高度(过梁体积除以室内的收费面积);

5、室内接二层、有供热设施的,按两层供热面积统计;

6、室内接二层、没有供热设施的,按二层总层高,以层高3.2米为基数进行测量统计。

7、门市房天棚高低不同,地面高低不同,形状各异,测量中可按天棚及地面的平均高度测量、计算;

8、前店后宅式建筑,前店按建筑面积测量、计算收费面积;后宅按使用面积测量、计算收费面积;

二、阳台的测量统计标准

1、阳台全封闭并且无供热设施的,不增加供热面积;

2、阳台开放式或有供热设施的,按阳台的使用面积统计。

三、坡屋顶面积的计算标准

《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第25条,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居民供热使用面积计算标准的通知》(黑建城[2005]36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住宅套内使用面积计算在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m—2.1 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四、换热水箱的测量统计标准

1、容积在0.3立方米以内的,按收费面积4平方米统计;

2、容积在0.3—0.5立方米之间的,按收费面积6平方米统计。

3、容积大于0.5立方米的换热水箱不允许安装。

四、民用住宅改变用途的测量统计标准

民用住宅改变用途,进行商业性活动的,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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