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供热服务水平,保证供热服务质量,我公司承诺:
一、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牡丹江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依法供热。非用户自有供热系统原因,保证采暖期内热用户居室内的温度不低于18℃。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限时受理用户供热申请。
三、承接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选型、安装、调试等服务。
四、负责责任(产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和故障抢修。
五、采取一切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稳定供热。紧急事故状态下,启动事故应急预案,供热企业相互配合,保障热用户用热。
六、接到供热管网、设施、设备发生故障等报告或电话,视故障发生地距离远近,供热抢修工作人员保证在10-30分钟到达抢修现场勘察并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提出处理意见(方案)。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8小时以上的,立即全力组织抢修,尽最大努力尽快恢复供热,并及时通知热用户,同时报告市供热主管部门。
七、向用户提供24小时报修、咨询服务,来访反映室温不达标的,自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措施改正或提出处理方案。属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自投诉之时起72小时内没能改正的,应当自热用户投诉之日起,按日折算标准热价退还热费;属于用户等其它原因的,要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办理。
八、严格按国家、省、市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在供热企业营业服务场所,公开有关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程序。不乱收费,不以热谋私,不吃、拿、卡、要。
九、营业服务窗口实行无假日营业制。供热服务人员为用户服务时佩戴胸
卡,做到文明服务,礼貌接待。
十、对老弱病残及有特殊困难的用户,供热服务人员登门服务。
十一、针对群众“三来”(即来人、来电、来信)意见,相关部门要耐心解释,及时答复,语气诚恳。特殊情况需经调查核实的,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十二、向用户宣传相关供热法规,政策及用热常识。
十三、属热用户产权范围内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及排除故障,可委托供热单位实行有偿服务,并按所签协议执行,做到价格公开,收费合理,双方满意。
十四、本市的供暖时限为183天,自本年度10月15日开始至次年4月15日结束,此间公休、节假日不间断。
十五、向社会公开报修、咨询、投诉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并专人职守,并与“12345”市长公开电话受理中心联网。